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應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5);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6);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5)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退稅在稅局備案需要什么資料?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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