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認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如何做稅務處理?
答: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可以這樣做:
1.出售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帳戶: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價款.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3.結轉固定資產凈收益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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