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工程結算怎么開具發票和納稅

2018-11-09 15:1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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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很多企業在稅務上和發票的開具有了很多變化,比如建筑分包工程本來就很復雜,現在營改增后就更亂了,當會計工作的時候難免會出現錯漏引起麻煩。所以小編就來說說建筑分包工程結算怎么開具發票和納稅的問題。

建筑分包工程結算怎么開具發票和納稅呢?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建筑分包工程結算怎么開具發票和納稅呢?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就是有關建筑分包工程結算怎么開具發票和納稅的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會計方面的問題,可以直接咨詢我的會計學堂的在線咨詢老師,會在第一時間回復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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