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
當年呆賬準備金累計提取額=年末貸款余額×1%-呆賬準備金上年末余額
核銷的貸款呆賬應保留追索權.收回已核銷貸款呆賬增加呆賬準備金,由此使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超過年初貸款余額1%的部分,當年不必沖回超額部分.
銀行提取呆賬準備金要符合兩項原則:
一是及時性原則;
二是充足性原則.
前者是指銀行呆賬準備金的提取應在估計到貸款可能存在內在損失、貸款的實際價值可能減少時進行,而不應在損失實際實現或需要沖銷貸款時進行;后者是指銀行應當隨時保持足夠彌補貸款內在損失的準備金.
由于損失的不可避免性,銀行及時、足額提取呆賬準備金就成為幫助銀行保持經營穩健的有效工具.

呆賬準備金:
呆賬準備金是按貸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為核銷呆賬貸款損失準備的基金.根據財政部 《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我國銀行的呆賬準備金按年初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工業、商業、建筑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為1‰; 農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貸款為2‰; 進出口貿易貸款為1. 5‰; 外匯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為2‰.下列貸款不提取呆賬準備金: ①國家預算內安排的撥改貸; ②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項貸款; ③以各種財主 (包括各種商品、有價證券) 作抵押的貸款; ④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拆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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