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境外所得怎么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境外稅前所得):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那么,抵免限額該如何計算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為: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同時,財稅[2011]47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計算境外抵免限額也有規定,即: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其境外抵免限額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來執行.財稅[2009]125號文件明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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