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產品開發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企業發生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如果屬于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1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辦法》第七條規定了企業加計扣除的方式,即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
研發費用與稅前抵扣金額的會計分錄
加計扣除主要是和企業所得稅聯系,內部自主研發無形資產費用化支出加計扣除50%,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舉個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與研發相關的支出500萬,費用化支出100萬,資本化支出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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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