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怎么申請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 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 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 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 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 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 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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