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拍賣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7]38號文,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植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通過祖傳收藏的,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另外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拍賣祖傳玉器應該就實際情況按照以上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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