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資產的差價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依據《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準備資產損失申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相關知識: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2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固定資產的計價.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具體包括如下規定:
①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制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
③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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