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結算業務怎么辦理?
托收承付結算業務付款業務辦理與委托收款銀行存款付款業務辦理程序相同.
托收承付銀行存款付款業務辦理的工作過程為:
1.財務科會計人員根據購貨發票編制購買材料的轉賬憑證;
2.會計人員審核上述轉賬憑證并簽名;
3.出納員收到托收承付付款通知聯,財務科對發票、合同及結算憑證進行審核,相符后按規定付款;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付款單位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對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定.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后,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人在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未收到提貨通知的,應在第10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沒有通知銀行的,銀行即視作已經驗貨,于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貨通知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10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日期,并按超過的天數,計扣逾期付款賠償金.

采用驗貨付款的,收款人必須在托收憑證上加蓋明顯的"驗貨付款"字樣戳記.托收憑證未注明驗貨付款,經付款人提出合同證明是驗貨付款的,銀行可按驗貨付款處理.
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因商品的價格、數量或金額變動,付款人應多承付款項的,須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書面通知,銀行據以隨同當次托收款項劃給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貨款中,扣抵其他款項或以前托收的貨款.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應當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3. 財務科人員審核托收承付憑證、運單及合同等,并根據托收承付憑證第五聯編制付款憑證.
4.會計審核人員審核上述付款憑證并簽名.
5. 出納根據審核后的付款憑證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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