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辦房企怎么計算業務招待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所以企業當年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需按發生額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之間的較低值計算。
實際上,由于房企通常存在預售房產的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故房地產企業即使處于建造之中,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即在稅收上確認為收入實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舉例:某新辦房企2017年銷售(營業)收入1000萬,取得預售房產銷售收入2000萬,業務招待支出30萬。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1000+2000)*5‰=15萬,業務招待費支出的60%為30*60%=18萬,所以按照稅法計算的業務招待費為15萬。

房企預收房款在稅收上確認為收入實現,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款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所以,房地產企業預收款可以開具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增值稅普通發票,商品與服務稅收類別選擇“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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