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價轉讓股權的稅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溢價轉讓股權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溢價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轉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股權轉讓時成本是如何確認的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同時,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在實務中對被轉讓股權的成本要按上述規定來執行。
通過上述解讀,相信大家對溢價轉讓股權的稅務處理問題已經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資訊,敬請關注我們會計學堂的后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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