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發生的虧損如何彌補?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實質屬于權益性交易,被合并方符合稅法規定的虧損應全額彌補.因為在同一控制人前提下,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合并過來,也應該對等承認其虧損,允許其全額彌補才是符合責權利的原則.
相關知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第三條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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