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現金繳納海關的增值稅能否進行抵扣?

2018-10-26 09: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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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經濟的發展,進出口關稅的政策也越來越完善.如果用現金繳納海關的增值稅,能否進行抵扣呢?針對這個問題,下面的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為大家進行了具體的闡述,并講解了海關增值稅相關的問題,請閱讀文章.

用現金繳納海關的增值稅能否進行抵扣?

首先: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底稅額

其次:海關進口增值稅是專用繳款書,不能直接認證,而是通過四小票采集軟件進行采集,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自動轉入下期留底,可以繼續抵扣.

最后:零申報對于增值稅來說是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應納稅額為零;有稅申報是增值稅應納稅額大于零,要繳納增值稅.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期限是什么?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定:"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用現金繳納海關的增值稅能否進行抵扣?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定:"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看完上述文章關于用現金繳納海關的增值稅能否進行抵扣的問題的解答,你是否有所體會呢?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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