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方式換入存貨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庫存商品,下同),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債務重組的方式: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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