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提取后未使用能否稅前扣除?

2018-10-25 10: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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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在提取之后沒有使用能否稅前扣除呢?關于這個問題,可能還有很多的小伙伴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來就由會計學堂的老師來為大家講解相關的扣除標準.希望本文的內容能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參考.

福利費提取后未使用能否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職工集體福利部門在福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成本并沒有被要求納入福利費核算,比如職工食堂購買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可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論,要結合食堂的組織形式、票據管理等具體判斷.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福利費提取后未使用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對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要求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規定執行,"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內容,按《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針對福利費提取后未使用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上述文章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如果您還想學習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訂購我們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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