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涉稅處理
首先,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和資金占用需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所得稅》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稅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其次,關聯企業直接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再次,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一)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扣除:(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向個人借款如何做會計處理?
收到個人借款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歸還借款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現金)
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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