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價外費用怎么做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企業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但依據增值稅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購買原材料時產生的港口費、港雜費、保險費等等一系列應由購買方承擔的價外費用)
購貨方收到價外費用發票應該計入貨物運費中,可以做"經營費用-運費"科目入帳.

拓展資料: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包括手續費、補貼、
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納稅人將承運部門開具給購貨方發票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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