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預繳稅款企業所得稅需要什么資料?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相關知識:
預繳稅款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轉出未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月未,如果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是借方余額,那么,這時就要用這個余額與本期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作比較了.
這里能轉入借方"未交增值稅"的金額只能是當期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與當期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中的較小值.
因為:企業能向稅務機關要求退的稅金應該是企業當期已經實際交納的"已交稅金",如果企業當期沒有"已交稅金",但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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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