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怎樣確定?

2018-09-11 09: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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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許多的會計處理和入賬發生了變化.例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在確定上它與之前有一些不同.下面的文章為大家進行了闡述,除此之外,文章還為大家講解了固定資產的稅務相關的問題.

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怎樣確定?

①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有市場價格的,以此為基礎進行適當的修正,確定為入賬價值.

②如果沒有市價,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項支出有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確認入賬價值.與定額標準不符的部分列入當期損益.

③既沒有市價參考,又沒有可行的定額標準的,可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的預見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入賬價值.

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了"營改增"中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務處理的問題.該文件規定,上海"營改增"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應分兩個時點確定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繳的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怎樣確定?

其次,銷售2011年購進固定資產,因屬于試點稅改前業務,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另外,根據國稅函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稅改前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性質類似,同樣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文章針對固定資產提出了關于營改增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怎樣確定的問題,并進行了詳細的解答.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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