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什么不能抵扣?
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特指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
對于企業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取得的稅收繳款憑證,因不屬于規定的抵扣憑證范圍,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繳納的17%的增值稅,不屬于現代服務業,既然沒有與該勞務或服務對應的銷項,不能作為進項抵扣.稅法規定,增值稅的進項稅與銷項稅是有鏈條關系的,如果該鏈條不能連續,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

相關知識:
服務業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需繳納增值稅,因此也就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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