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設備一次性扣除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因此,如果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均將此項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按單位價值一次性扣除的,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一次性扣除的50%;如果會計處理仍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費,而稅務處理為一次性扣除的,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僅為會計處理計提的折舊費的50%.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財務處理方式,應分兩個階段進行:
1、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
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
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則屬于資本化支出,構成無形資產成本,應允許加計后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按照規定攤銷,也就是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壽命平均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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