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并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以后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托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托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托貸款的損失準備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貸: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委托貸款收入做為一項投資收益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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