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施工期間水電費如何處理?
應該將"水電費"作為"甲供材/甲供動力"處理,同時,因為定額中"水電費"的含量只是施工環節的水電費,至于施工企業在生活區的水電費是不包括的.
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應該要求施工方將現場水電直接掛表計量,涉及施工環節的水電費作為"甲供動力"不計入施工企業的"銷售額";
但是,對于施工現場生活區水電費耗用需要由建設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施工方,按照銷售處理.
施工期間水電費代付代收稅金
營改增實施后,房地產企業代墊的施工水電費,可否作為代收代付處理? 有兩種處理方法:房地產企業可以直接轉售水、電給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也可以由水、電部門直接向施工企業開.
沒物業資質,所以要交營業稅的,但這是個普遍現象,要不就付款時直接入成本,施工單位建安發票減少水電費后開票,風險小點、操作煩點!

政策依據:
現在國家對代收代付電費方面沒有相關的規定,只有部分地方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參照《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出租房屋中提供水電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閩國稅函〔2007〕232號)規定,企業在將一部分閑置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電等,并按實際使用量與承租方結算價款的行為,應視為轉售貨物,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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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