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確定應納稅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等)、股息、紅利.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和其他偶然性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除了個人所得稅法例舉征稅的10項所得以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例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部分單位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和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的,對于個人取得的此類所得,即應當按照其他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以納稅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例1:某公民一次取得股息4 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4 000元×20%=800元
例2:某公民一次購買社會福利彩票中獎20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20萬元×20%=4萬元
例3:某公司會計年終被稅務機關評為優秀辦稅人員,并發給獎金3 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3 000元×20%=600元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當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不包括儲蓄存款利息)、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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