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間有利潤是否需要繳稅?

2018-09-03 10: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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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企業在籌建期間是不會產生利潤的,但根據相關的規定,也需要進行納稅申報.那么如果企業籌建期間有利潤是否需要繳稅呢?針對這個問題,會計學堂的老師根據相關的文件規定進行了回答.

企業籌建期間有利潤是否需要繳稅?

某稅局通過征管系統預警,發現某有限公司連續3年企業所得稅零申報,于是展開風險稽查,發現該公司為生產型企業,3年來一直處于建設生產基地的工程中,支出均為基地建設相關的費用及管理人員辦公、工資等支出,暫無任何生產經營收入,符合籌建期企業所得稅零申報的正常情況.

但同時稅局注意到該大型企業往往會有大量注冊資金到賬,在籌建期內,用不完的注冊資金也會存放在公司賬戶上,會形成"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而企業所得稅發對于利息收入是屬于納稅申報范圍的.

于是稅局對該公司進一步問詢,了解到公司在籌建期取得的銀行利息收入,簡單的進行賬務處理直接沖減開辦費,所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沒有申報相關利息收入.

而稅局的評估稽查人員認為: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總額的一部分,應當申報繳納相關企業所得稅,且沒有特殊減免政策.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不應該與費用支出直接相抵.

企業籌建期間有利潤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對于籌建期的費用支出應當列入長期待攤費用,一次性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扣除,或者按照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并沒有允許在籌建期內與收入抵減.

所以判定:企業籌建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該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關于企業籌建期間有利潤是否需要繳稅的問題,上述的文章的解答是需要.問在哪個還列舉了相關的規定內容,更具說服力.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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