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兌換產品的增值稅收入會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按規定進行抵扣.實務中,還要考慮積分兌換的是基礎電信服務(11%)還是增值電信服務(6%),積分兌換項目不同,適用稅率不同,計稅也不同.如果用積分兌換通話費30元,則繳納增值稅=(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積分兌換網絡信息費30元,則繳納增值稅=90÷(1+11%)×11%+(70-30)÷(1+6%)×6%=11.18(元).

積分業務的會計處理
對于積分業務的會計處理,我國會計準則采用了遞延收益法,要求積分授予方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先作為遞延收益核算,待客戶兌換積分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獲取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的,如果授予企業代表第三方歸集對價,授予企業應在第三方有義務提供獎勵且有權接受因提供獎勵的計價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第三方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入;如果授予企業自身歸集對價,應在履行獎勵義務時按分配至獎勵積分的對價確認收入.
因此,遞延收益法建立在授予積分公允價值可計量與兌換積分數量可測量基礎上,適用于積分可兌換授予者自身商品或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況,對于可兌換非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況以及其他授予方式和使用方式等并不適用,具有明顯的單一適用性.另外,該方法對授予時當期收入與遞延收入的分攤方法也未明確,導致有的企業采用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有的企業采用剩余價值比例法,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上述文章關于積分兌換產品的增值稅收入會計處理的做法進行了詳細的解答,相信看完文章,你已經學會了相應的處理方法了.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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