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會計處理
(一)聯營企業發生虧損,根據聯營合同或協議,由聯營企業提出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在3年內用聯營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予以抵補.投資各方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吸收投資方.企業按規定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借(增)記"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貸(減)記"利潤分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企業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虧損時,借(增)記"利潤分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
2.投出資金方.對按規定應由聯營企業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不作帳務處理.
(二)聯營企業連續3年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抵補不足,從第四年開始,按規定由聯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用稅后留用利潤抵補的,投資各方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吸收投資方.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明細科目;在"應彌補虧損"科目下增設"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同時,對應由投資各方用稅后留用利潤彌補的虧損予以明細登記和進行結轉,并通知投資各方,借(增)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科目.應彌補數中屬于由本企業負擔的部分,企業用稅后利潤彌補時,借(增)記"利潤分配--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屬于應由投出資金企業負擔的部分,收到彌補虧損的數額時,借(增)記"銀行存款"科目,貸(減)記"應彌補虧損--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科目.
2.投出資金方.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聯營虧損"明細科目.企業按照規定用稅后利潤彌補應負擔的虧損數額,借(增)記"利潤分配--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聯營虧損"科目,貸(減或增)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三)企業應在"利潤表"(會工02表)第34行"應補交的承包利潤"項目下增設"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34-1行)項目和"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聯營虧損"(34-2行)項目,分別反映按規定由聯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用稅后利潤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三、關于企業用固定資產貸款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為了向聯營企業投資而向銀行借入的資金,應在"投資借款"科目核算.企業用銀行借款投資時,借(增)記"長期投資"科目,貸(增)記"投資借款"科目.企業按規定歸還投資借款,應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屬于1990年1月1日以前借入的投資借款,按規定可用投資分得的利潤歸還,其會計處理方法,仍按1989年4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規定處理.
屬于1990年1月1日以后借入的投資借款按規定應用貸款投資分回利潤的稅后留用利潤和本企業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歸還本息.企業按規定歸還投資借款時,借(減)記"投資借款"科目,貸(減)記"銀行存款"或"專項存款"科目;同時,借(增)記"利潤分配--歸還專項借款的利潤"科目(用稅后留用利潤歸還部分),借(減)記"專用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科目(用本企業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歸還部分),貸(增或減)記"固定基金"、"專項應收款"(應核銷的利息部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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