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支付的土地出讓違約金不屬于按稅法規定正常開支的成本費用,

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作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扣除. 我想再問一下,我覺得上述問題中土地出讓金違約金是我們同國土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支付的罰款性質支出,此合同,應屬經濟合同,是我們違反經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這應該能從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如果違反的是國家的稅收條例或其他法規政策等的罰款\罰金才不能在稅前扣除.
土地出讓金的會計核算:
現在的會計核算有兩種:
一、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土地價值可不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
二、不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土地價值在沒有建設相關項目時候作為無形資產攤銷,開始建設相關項目后,結轉到項目的在建工程,即作為相關項目價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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