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存貨的進項稅如何確定?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庫存商品,下同),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舉例說明:
甲企業于2000年1月1日銷售給乙企業一批材料,價值400000元(包括應收取的增值稅),乙企業于2000年10月31日尚未支付貨款.由于乙企業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貨款.經與甲企業協商,甲企業同意乙企業以一批產品償還債務.該批產品的賬面價值250000元,公允價值300000元,公允價等于計稅價.增值稅稅率為17%.甲企業對該項應收賬款提取壞賬準備20000元.假設債務重組過程中未發生相關稅費.
甲企業賬務處理:
借:原材料32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0
壞賬準備20000
貸:應收賬款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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