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服務換取折扣雙方如何繳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但視同銷售情形除外.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除了列舉的視同銷售情形外,繳納增值稅必須是以"有償"為前提.而視同銷售的情形中,對提供服務視同銷售主體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視同銷售主體是"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行為屬于貸款服務性質,屬于"服務"范疇.
自然人股東既不是"單位"又不是"個體工商戶",所以個人(包括自然人股東在內)將自有資金無償借給企業的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反之,如果公司將資產無償借與個人使用,則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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