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專利技術如何入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相關知識:
無形資產是一項特殊資產,它可使企業長期受益,因而企業從開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協議或企業申請書的規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攤入管理費用.
無形資產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1) 法律法規、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2) 法律、法規未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了受譽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譽年限確定.
(3) 法律法規、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存在對無形資產攤銷的作假方式,如攤銷期限隨意變動來調節管理費用,多攤或少攤無形資產,人為調節財務成果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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