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企業的增值稅留抵如何處理?
一、合并到另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企業需要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第六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三、根據以上規定,個人理解:原企業的留抵稅款應直接轉成本.不得轉到合并后的企業去.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被合并企業辦理注銷時,其期末留抵稅額不予以退稅.留抵稅額也不能轉到合并方企業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 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 "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 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第二條規定,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査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 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 留抵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 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第三條規定,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 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 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看完文章,你對合并企業的增值稅留抵如何處理的問題有了大致的理解了嗎?相關的處理方法和政策規定一定要牢記哦!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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