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少收款差額如何賬務處理?
企業將土地作為無形資產并且地上沒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轉讓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結轉土地轉讓成本:
借: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營業外收入(用負數表示)
計提稅費時: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等
貸:營業外收入(用負數表示)
企業若是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投資性房地產時:
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按其差額,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相關規定: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四款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10點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其中,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七條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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