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推廣費用賬務處理

2018-08-01 15: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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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推廣費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可以說是一種為了宣傳品牌而產生的廣告費.假如你作為一名會計,你會如何做品牌推廣費用的賬務處理呢?下面文章從兩個角度對此進行了分析處理,請閱讀文章.

品牌推廣費用賬務處理

一、從稅法的角度分析: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亦肯定了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支出均可以據實予以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的規范;另外《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品牌推廣費用賬務處理

二、從企業會計準則的角度分析:

1、根據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2、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于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

3、廣告創造的品牌,相當于企業自創的商輿,類似于企業的無形資產.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二)自創商譽……".但為了體現收入配比原則,稅法上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

4、稅法規定與會計準則規定財差異,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會計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稅費"(代替"應交稅金")、"所得稅費用"(代替"所得稅").

關于品牌推廣費用賬務處理的問題,文章從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的相關問題,歡迎訂購我們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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