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籌備金怎么申報繳納?
申報繳納:
(一)申報繳納期限:工會經費實行按月代征.各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上月工會經費的申報繳納手續.
(二)申報方式:通過廈門地稅網站直接網上申報或到各區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三)繳費方式:稅務機關代征工會經費采用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稅收繳款書、pos機刷卡等繳款方式的,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繳稅憑證.
(四)申報首月說明: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從2014年1月(所屬期)起改由市地稅局代征,申報征收首月為2014年2月.
各繳費單位應于2014年2月15日前,以2014年1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通過地稅網站或地稅辦稅服務廳完成2014年1月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申報繳納手續.

按比例繳納:
根據鎮政辦發[2003]184號《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總工會和市地稅局<關于鎮江市區企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工會經費由市地稅局代收的通知的通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撥繳工會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為計算基數.地稅機關按上述計算基數的百分之四十收繳企業、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工會經費;部分金融、保險和中央、省屬企業、事業單位按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繳;工會籌備金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比例全額收繳.
工會建會籌備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在開業和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建立工會,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和指導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撥繳工會籌備金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工會后,上級工會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將籌備金返還該單位工會.
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采取與稅收征管同步的方式.
雖然工會籌備金和工會經費有著很大的不同,但是他們在申報繳納上是一樣的,都是工資的百分之二.關于工會籌備金怎么申報繳納的問題,文章就闡述到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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