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款時有罰款進項稅怎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第五條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賬務處理
1、開發商支付工程款
摘要:開具XX工程款發票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XX公司(建設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XX工程稅金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收入*3%)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營業稅*7%)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稅*2%)
3、計提XX工程印花稅(合同價的萬分之三)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合同價*0.03%)
貸:應交稅金-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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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