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宣傳物資進項稅額怎么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因此,一般納稅人購進對外宣傳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允許抵扣.

購買用于宣傳的物品進項稅是否允許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建筑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也就是說,增值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行的是正列舉,除了已列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外,其余則為允許抵扣.購買用于宣傳的物品不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也不屬于列舉的其他不得抵扣的項目,所以,對購買用于宣傳的物品應當允許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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