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該如何做財稅處理?
答: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附件4),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修訂)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所規定的零稅率不同于免稅,免稅往往指在某一環節免稅,而零稅率是指整體稅負為零,意味著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額,這就是所謂的“出口退稅”。

對此,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其財稅處理如下:
1、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 外銷成本
貸: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進項稅額轉出
2、應退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 - 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出口退稅
3、免抵稅額:
借:應繳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出口抵減內銷的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出口退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財稅處理,您現在清楚了嗎?想要知道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我們網站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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