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抬頭寫個人是否有效呢及發票抬頭標準規范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地稅局在發票檢查時明確指出過不能寫“個人”兩字。。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其中內容真實就是指客戶消費時應提供真實姓名,而不能直接寫
“個人” 兩個字。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的抬頭,就是“購物人名稱”。英譯:invoice title。如自己購買,就寫自己的名字。如單位購買,報銷,就寫單位名稱。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關于發票抬頭寫個人是沒有效的,這點您應該清楚了。更多關于發票的標準規范,歡迎您繼續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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