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轉回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遞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見,遞延所得稅資產并不符合資產的概念,是企業的“虛資產”,即不是企業真正擁有的實物形態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應納入“所得稅費用”科目來核算,而原確認時記入所有者權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減記金額應記人所有者權益。其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費用或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反映的是企業前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導致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增加。

對于已確認的減值準備,在以后期間企業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且該減值允許轉回時。應在原減值的范圍內轉回其減值,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舉個例子,第一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100,稅率25%,確認25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二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變為50,那么此時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應為12.5,因此要轉回12.5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1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轉回處理,不能現學,終究效果會差許多,本文雖然講述了些經驗,但文字難免有差錯,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鎖定會計學堂這一學習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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