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推廣的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2018-06-05 17: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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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講述的是關于業務推廣的進項是否可以抵扣的有關問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說明,感興趣的可以接著往下看看。

業務推廣的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因此,一般納稅人購進對外宣傳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允許抵扣。

業務推廣的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為市場推廣購入的禮品進項稅可否抵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同時進行視同銷售處理的購進貨物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金的。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按上述通知規定,屬于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是要視同銷售的,同時計入贈與當期的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也涉及到兩個環節,一個是視同銷售收入與視同銷售成本差額的所得稅影響;一個是業務宣傳費的限額稅前扣除問題,視同銷售收入的金額的確定按本通知第三條原則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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