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哪些企業?

2018-05-04 10: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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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哪些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已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并出具了相關的公告,具體內容請仔細閱讀全文。

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哪些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本辦法。

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公告是什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年第40號等文件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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