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境外企業要給母公司交稅嗎?
各國都制定了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以抵制受控外國公司利用“延期納稅”機制庇護公司利潤的行為。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并非出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我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條款的涉稅風險在于對“控制”“低稅率”和“并非合理經營需要”的認定上,如果納稅人不能證明對境外公司沒有構成實質控制及合理經營需要,那么就會面臨境外所得當年全部納稅的風險。
國際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在避稅地建立子公司,利用避稅地低稅或無稅的優勢和延期納稅規定,將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公司,不作利潤分配或只分配不匯回,從而規避居住國的稅收。

為了防范本國居民企業出現上述避稅行為,各國采取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措施。我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也加入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規定。據此,中國居民企業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或地區設立企業(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沒有向其分配利潤,且子公司不作利潤分配也沒有正當理由,那么中國居民企業必須就其應從子公司按股權比重分到的利潤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為了簡化判定由中國居民企業,或者由中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實際稅負,現明確如下:
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于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
為扶持中小企業走出去發展,降低征納成本,國稅發〔2009〕2號文還規定,對于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或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股東的當期所得。
企業收到境外母公司服務費如何納稅
技術咨詢服務項目,收取的技術服務費屬于“營業稅一服務業”應稅勞務。
受控境外企業要給母公司交稅嗎,顯然需要,知識有相關的調整,這部分有政策依據,大家可以簡單思考一下,也可以找到文件好好研讀,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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