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價比成本還低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銷售價低于成本價,和正常銷售賬務處理一樣,低于成本價銷售,只體現在利潤表里。即:
(1)銷售時,按銷售價低于成本價的金額做帳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2)結轉銷售成本時,按成本價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產成品)

為什么售價比成本還低要算收入?
財務上,如果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需要算收入的。而且,如果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工業及商業企業銷售商品時,對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如果無正當理由的低于成本價銷售,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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