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賬務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購進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賬務處理
增值稅為流轉稅,在流轉過程中征稅,最終使用者為納稅義務人.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分為入庫與直接發放給個人兩種情況.
1、外購商品直接發放給個人.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計入有關成本費用中.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全部的價款加稅費)
貸:銀行存款等
2、原用于生產或銷售的外購貨物改變用途用于個人消費,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另一方面作為對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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