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做捆綁銷售活動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提到的“視同銷售”規定,按稅法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會計處理為:
(1)確認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贈品的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捆綁銷售活動怎么做稅務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捆綁銷售”是企業為了促銷而采取的一種折扣銷售的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企業的捆綁銷售行為,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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