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檢查期間補繳稅款允許嗎?
公司上年采取少記收入的手段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已構成事實上的偷稅,稽查局按偷稅對該公司進行處罰是合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公司能在稽查局檢查期間主動申報補繳上年因為少記收入而少繳的稅款,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稽查局可以依法減輕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建議公司再與稽查局溝通一下。

補繳稅款如何做賬?
補交上年增值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結轉:借: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支付稅金: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補上月按銷售收入,2009年是按收入額計算,公式如下:
[ 收入金額/(1+3%)]*3% 計算的金額分錄:
借:產品銷售收入(指稅金含收入類)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稽查檢查期間補繳稅款允許嗎的全部內容了,稽查局可以依法減輕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若對此仍感到疑問,可咨詢窗口老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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