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算錯了怎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4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甲肉食加工廠2017年8月10日購進生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元、稅額1100元;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列明完稅價格20000
元、稅額2200元。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為8000元。上述購進生豬1/3用于生產熟食,2/3用于生產豬肉,已單獨核算
農產品進項稅額=(10000+20000)×13%×1/3+8000×13%×1/3+(10000+20000)×11%×2/3+8000×11%×2/3=1646.67+2786.67=4433.34元。
借:原材料-生豬36866.6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433.34
貸:銀行存款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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