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活動得到的獎品要交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的,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因此,上述公司應按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年終抽獎得到的獎品要交稅嗎?
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
一、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公司年底聚餐活動發給個人的獎品,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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